山东省曹县县委宣传部原部长王玲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0年
作者:赵仁伟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0-2-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曹县县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玲(女)受贿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王玲的上诉,维持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王玲1962年出生于山东省曹县邵庄镇,大学文化。她自1998年底至2004年春节前,利用担任曹县梁堤头镇党委书记、曹县县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次,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53元,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干部提拔、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王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38次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玲能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王玲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本文所属专题:尚无数据热点推荐
首例麦当劳可乐加冰案宣判[04-01]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03-31]
婚姻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3-31]
非自己驾驶车辆违章收到罚单车主喊冤[03-23]
遗产的范围[03-20]
用人单位在哪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03-16]
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03-16]
儿子11岁才知不是亲生 还必须继续养[03-16]
防卫过当免责情形应具体化[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