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爱理
第二条 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 申请人应要求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侵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居民身份证》;侵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侵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害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3.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诊断书、鉴定书、勘验记录等;
4.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5.与赔偿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收据、误工费的证明等;
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文本;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纤维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赔偿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三)申请人身份属实,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懂事行为能力;
(四)协议双方已就赔偿协议书内容达成一致。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专家律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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