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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肇事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肇事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肇事方为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2.肇事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车辆的劳动许可证明;
  3.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责任划分认定书、调解协议书;
  4.受害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受害人已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或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
  5.为处理交通事故、治疗作者或安葬死者付出的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票据和证明。
  6.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文本。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赔偿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三)申请人身份属实,具有相应的懂事权利能力和懂事行为能力;
  (四)协议双方已就赔偿协议书内容达成一致。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专家律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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