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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医离事故赔偿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交省、市卫生管理机关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二)患者方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患者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省或市、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患都者本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监护人提交监护权证明)和代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赔偿协议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身份属实,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协议双方已就赔偿协议书内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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