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声明放弃继承的遗产所有权证明;
(三)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二)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三)放弃继承权声明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申请人亲自所为,真实、合法。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专家律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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