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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声明放弃继承的遗产所有权证明;
  (三)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二)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三)放弃继承权声明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申请人亲自所为,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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