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在台遗产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健在的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去世的提供户籍档案);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如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和其生前有无配偶及子女的证明;
(五)如继承人是已改嫁的被继承人的原配偶,应提交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何地结婚和原配偶何时何地单方与被继承人离婚,以及离婚后,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何地再婚的证明;
(六)被继承人生前在台湾与大陆继承人的来往书籍;
(七)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并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继承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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