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遗体遗嘱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二条 办理捐献遗体遗嘱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办理捐献遗体遗嘱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捐献遗体声明或遗嘱;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公证卷宗:
(一)该捐献遗体遗嘱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五)申请人身份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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