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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三)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证明、财产清单;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夫开始使用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夫妻双方已就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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