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遗赠扶养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遗赠人、扶养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扶养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分证》;代理人代为输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扶养人为公民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状况和其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遗赠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遗赠物清单;
(五)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身份明确,公民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申请人已就遗赠扶养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专家律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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