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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作者:公证员 来源:北京市公证处 更新时间:2010-7-30


  第一条 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参加遗产分割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二)协议当事人享有继承权或享有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三)遗产所有权证明;
  (四)遗产分割协议文本;
  (五)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六)继承人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
  (七)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遗产公害协议公证属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四)申请人已就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专家律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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